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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16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宁波保税区壮宏布业有限公司与金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保税区壮宏布业有限公司,金王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1666号原告:宁波保税区壮宏布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红波。委托代理人:何国华。被告:金王江。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保税区壮宏布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金王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王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保税区壮宏布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王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67元,减半收取58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茂树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