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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庞福兰诉被执行人史文歧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福兰,史文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庞福兰被执行人史文歧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史明元已故,本院以(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60-1号执行裁定书追加史文歧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500元,现仅履行3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20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自2012年1月起,被执行人史文歧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庞福兰500元(自2012年1月起至2014年12月底,余2405元,被执行人在2014年年底前一次性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岗审 判 员  张勇锋代审判员  杨少敏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朱振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庞福兰,女,1935年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咸阳市天王小区一生活区26号楼55号。被执行人史文歧,男,1967年3月15日生,系华润公司梳棉车间职工,家住天王一区42号楼22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协议:一、执行标的为20450元;二、自2012年1月起被执行人史文歧每月支付庞福兰500元,至2014年年底。余款2045元同时于2014年年底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杨少敏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朱振宁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申请执行人庞福兰,女,1935年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人,住咸阳市天王小区一生活区26号楼55号。被执行人史文歧,男,1967年3月15日生,系华润公司梳棉车间职工,家住天王一区42号楼22号。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元月5日达成一致协议:一、执行标的为20450元;二、自2012年1月起被执行人史文歧每月支付庞福兰500元,至2014年年底。余款2045元同时于2014年年底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咸秦执恢字第000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史文歧未按上述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岗审判员张勇锋代理审判员胥保良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严宝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