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与潘春湖、于翠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潘春湖,于翠红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宫初字第00003号原告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雁塔路西安话剧院7层。法定代表人李金社,主任。委托代理人鹿小光,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春湖。被告于翠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潘春湖、于翠红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瑞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亚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刘伟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