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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20-04-30

案件名称

肖茔与谢宏翔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肖茔;谢宏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6号原告肖茔,又名肖莹,男,198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代理人钟秋平,江西江龙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宏翔,男,1988年4月28日生,汉族,住全南县。原告肖茔与被告谢宏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6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朱家城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茔及其委托代理人钟秋平、被告谢宏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是朋友,2010年元月31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现金22000元,并约定一个月还清,超过一个月按0.3%算利息,被告书写了借条给原告。同年12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约定在2011年1月31日前还清,被告书写了借条给原告。期满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及利息,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打电话也不接,后无法联系,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原告提供的证据有:借条二张。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供答辨状,其庭审辩称:我只欠原告22000元。12000元的借条是在借22000元之前写的,后来又借了10000元,一共借了22000元,所以写了张22000元的借条,之前写的12000元的借条没有收回来。被告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肖茔与被告谢宏翔是朋友关系。被告因经营服装店需要资金周转,于2010年元月31日向原告借现金22000元,并约定一个月还清,超过一个月按0.3%算利息。同年12月31日被告因生活需要又向原告借款12000元,并约定在2011年1月31日前还清。之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有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条证实,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称自己只向原告借款一次,其未能向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予采信,被告应当履行归还借款之义务。利息则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8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宏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肖茔归还借款34000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1年12月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清借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25元,由被告谢宏翔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家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谭梦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