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与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六金民二初字第02382号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少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敏,男,该公司清欠办主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石昆,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丘伟明。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童敏、石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诉称:我公司与被告的业务往来,是滚动式经营关系,至诉状日,被告累计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141948.66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货款141948.6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5年4月11日,原告与原上海润闽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销售合同》,该合同载明:“供方为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需方为上海润闽机电轴承有限公司。由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向上海润闽机电轴承有限公司销售轴承,约定轴承型号、牌号、结算方式及期限现款现货、解决合同纠纷方式等”。合同签订后,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2008年12月20日,双方对货款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对账函回执,回执载明:“截止2008年10月31日,我单位尚欠贵公司货款162251.23元。”2008年11月21日及2009年3月18日,原告又向被告销售价值44471.73元的轴承,合计被告共欠原告货款206722.96元。被告于2008年12月31日、2009年4月17日、2009年7月4日、2009年9月1日、2009年12月1日、2010年2月8日、2010年3月31日、2010年6月3日陆续归还原告货款合计64774.30元,下欠货款141948.66元未偿还,原告于201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销售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银行回单、电子转账凭证、电子汇划收款、对账函回执、变更通知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履行供货义务,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理应按约定支付货款。原告出具的对账函回执及增值税发票证实被告欠原告货款206722.96元,后被告陆续归还货款64774.30元,该款应从206722.96元中比除,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货款141948.66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货款141948.66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六安滚动轴承有限公司货款141948.66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40元,保全费1300元,合计4440元由被告上海鸣铬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何 琼审判员 马开功审判员 杨效成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余子敏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