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26#x8;(2012)昌民三初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郭景义与被告刘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景义,刘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民三初字第00151号原告郭景义,男。被告刘武,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景义与被告刘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郭景义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郭景义负担。审判员 肖公望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佟 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