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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民初字第115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林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1151号原告: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青阳镇工业集中区北区锡澄路1321号。法定代表人:孙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科,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川,男,1971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福建省福安市。委托代理人:刘东星,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城南溪口商贸园21、22、23号。代表人:郭英观,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林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中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安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