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澄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潘文花与姬会周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潘文花;姬会周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澄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潘文花,女。被执行人姬会周,男。本院在执行潘文花与姬会周赡养纠纷一案的(2010)澄民初字第07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姬会周已履行了判决书第一条及第二、三条2010年12月31日前应承担的义务。恢复执行后,被执行人姬会周主动履行了2011年12月31日前应给付的赡养费及小麦折价款共1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澄执字第000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海杰审判员 周 峰审判员 杜宏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周新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