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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与XX、丁丽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丁丽,上海荣达海味品商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2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丽。原审被告:上海荣达海味品商行。法定代表人:苏荣进。上诉人XX为与被上诉人丁丽、原审被告上海荣达海味品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XX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商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柳维元代理审判员  吴志坚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