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浙甬刑执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胡柳根犯开设赌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柳根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浙甬刑执字第534号罪犯胡柳根,于江西省永修县。现在宁波市黄湖监狱服刑。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了(2010)甬慈刑初字第11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柳根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2年1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柳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柳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柳根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柳根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6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海虹审 判 员 陈作岚代理审判员 曾娇艳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文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