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秦欢林与宁波北仑鸿伟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欢林,宁波北仑鸿伟仪表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9号原告:秦欢林,男,1990年11月1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委托代理人:刘尚兵,重庆星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北仑鸿伟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1637-1),住所地:北仑霞浦书院村山下周140号。委托代理人:沈洪良,男,195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系被告单位经理,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委托代理人:薛婷婷,浙江吴克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欢林与被告宁波北仑鸿伟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欢林撤回对被告宁波北仑鸿伟仪表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秦欢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春凤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张哲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