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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4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门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449号原告门某某,女,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黄某,男,198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门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门某某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门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侃道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