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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牛民初字第638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廖志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廖志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金牛民初字第6380号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法定代表人黄雄,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犇,该公司职工。被告廖志英,女,1982年10月3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金川县。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廖志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由审判员张化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犇和被告廖志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廖志英于2011年4月29日在原告的居间服务下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成功购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号*栋*单元*层*号的物业,并同意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4000元作为居间服务费用。现被告已成功购入该物业,新产权已下发,但至今尚未支付原告应得居间服务费1400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拒绝付款。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居间服务费1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服务时间太长,服务质量不高,原告和卖房者认可留下的部分家具被卖房者拉走,而且交房期限太长,违反合同第6项规定,原告应按此规定支付违约金。原告在处理此问题时未站在公正立场,被告只愿支付原告5000元居间服务费用。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29日,在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下,被告与卖房方满涛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约定被告购买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西环街*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原、被告同时在合约中约定,被告于签署本合约之时向原告付清居间服务费14000元。2011年7月26日,被告取得房屋所有权;2011年8月5日,被告接收房屋及家具,但未支付居间服务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来院。本院认为,被告廖志英在原告提供的居间服务下,与卖房方满涛签订了《房屋转让合约》并成功购买其房屋,原、被告之间的居间合同关系成立,被告应当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但被告未支付,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居间服务费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卖房者拉走其认可留下的部分家具,没有按期交房,违反合同第6项规定,原告应按此支付违约金,但被告在本案中未提起反诉,本案对其辩称请求不予处理,被告可另觅途径解决。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志英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四川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居间服务费14000元。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廖志英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居间服务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化全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蒋雨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