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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冯某,1984年6月18日,西安北环医院护士。被告钱某,西安北环医院办公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