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5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冯某与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152号原告冯某,1984年6月18日,西安北环医院护士。被告钱某,西安北环医院办公室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150元,下余150元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丽妮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