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唐芬香与丁建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芬香,丁建标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民初字第36号原告:唐芬香,1967年3月10号出生。被告:丁建标,1993年12月14号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唐芬香诉被告丁建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丁建标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芬香撤回对被告丁建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交纳65元,由原告唐芬香负担。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张 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