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西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崔某甲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崔某甲;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8号原告:崔某甲。被告:陈某。原告崔某甲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蓉独任审判,于2012年1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甲,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年××月结婚。××××年××月××日生有一女,取名崔某乙,现已成年。因原、被告婚后感情基础不好,爱好不同,沟通不融洽,特别是近五、六年无夫妻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因此诉诸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一、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被告一直照顾原告起居,并未分居,对于家庭事务,双方共同出力。原、被告的感情并未破裂,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崔某乙。后双方因故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以及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也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故产生矛盾,但只要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增进理解,采用恰当的方法解决双方共同生活中产生的矛盾,原、被告还是能够和好的。视原、被告夫妻关系的现状,应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崔某甲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崔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蓉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慧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