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西民一初字第584-1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龙某与钟某、青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钟某,青某,覃某,何某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西民一初字第584-1号原告龙某。被告钟某。被告青某。被告覃某。第三人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某与被告钟某、青某、覃某、第三人何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某于201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钟某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钟某名下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龙某名下用于担保的位于北流市北流镇月塘路一区X号房屋一幢及土地(查封标的以25万元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志刚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 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