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初字第399-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广西建工集团某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建工集团某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等与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初字第399-2号原告广西建工集团某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原告广西建工集团某建筑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负责人曾某。担保人汪某。被告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本院于2011年5月5日作出(2011)西民二初字第399-1号诉讼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广西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的执行回款人民币16万元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汪某交至我院帐户的担保金人民币60000元的保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军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吴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