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临潼民初字第0013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任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任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0138号原告任某,女,1973年12月21日生,下岗职工,汉族,被告吴某某,男,汉族,工人,1970年10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任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马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