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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上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史某某与韩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某,韩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上民初字第166号原告:史某某。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韩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韩某某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自己的权利,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收25元,由被告负担,退还原告150元。审判员  程煜峰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陆莉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