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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209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殷森伟与叶夏明、施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森伟,叶夏明,施小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2090号原告:殷森伟。委托代理人:吕孙祖。委托代理人:陈伟。被告:叶夏明。委托代理人:施建华。被告:施小平。原告殷森伟诉被告叶夏明、施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忠独任审判,于2012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殷森伟的委托代理人吕孙祖,被告叶夏明的委托代理人施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施小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7月21日,原告与被告叶夏明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双方约定:因资金周转需要被告叶夏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7月21日至2011年8月20日止。利息按月息3%计算,逾期被告叶夏明按照每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及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诉讼费、差旅费、执行费、拍卖费、评估费、律师费、调查费等一切费用。上述借款由被告施小平提供担保。当日,原告以转账方式支付286500元、现金方式支付13500元给被告叶夏明。2011年11月18日,被告叶夏明签订《欠款承诺书》一份,再次对借款予以确认。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叶夏明催讨,均遭拒绝,被告施小平作为担保人也不愿承担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叶夏明立即归还原告借款30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被告叶夏明承担;3、被告施小平对上述付款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1、《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叶夏明向原告借款及由被告施小平担保的事实。2、《转账凭证》一份,证明原告于2011年7月21日通过银行转账给被告叶夏明286500元借款的事实。3、《欠款承诺书》一份,证明被告叶夏明收到原告300000元借款的事实。被告叶夏明辩称,对原告的诉请没有异议。被告叶夏明未提供证据材料。被告施小平未提供证据材料,也未提交答辩状。被告施小平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对证据的质证权。原告提供的证据系原件,被告叶夏明对其无异议,本院审查分析认为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本院采信的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7月21日,被告叶夏明因需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借款期限为:2011年7月21日起至2011年8月20日止,利息按月息3%计算,被告施小平对被告叶夏明的该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后原告通过银行转帐和现金支付方式支付被告叶夏明300000元。2011年11月18日,被告叶夏明出具《欠款承诺书》一份,确认上述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上述借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银行转帐凭证等证实了被告叶夏明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叶夏明归还借款30000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施小平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中承诺对被告叶夏明的该项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施小平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施小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不影响本案的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叶夏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殷森伟借款300000元;二、施小平对叶夏明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59元,合计4959元,由叶夏明、施小平承担,该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为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02×××68)。审判员  罗忠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