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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凤执字第002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全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全成,夏军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凤执字第00296号申请执行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府西街。法定代表人:詹如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夏立新,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祖国,凤阳县总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全成,男,汉族,1973年12月5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夏军亮,男,汉族,1981年10月13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凤民二初字第0069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全成、夏军亮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全成、夏军亮立即偿还申请人凤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6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刘全成、夏军亮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全成、夏军亮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全成、夏军亮的银行存款9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刘全成、夏军亮的银行存款9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世卫审判员  胡之水审判员  崔海银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孙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