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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2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施建珍与龚建章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建珍,龚建章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127号原告:施建珍,女,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被告:龚建章,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建珍诉被告龚建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施建珍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建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建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施建珍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琪琦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代书 记员  胡进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