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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沈苏执字第00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沈苏执字第0025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被执行人李某乙。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与被执行人李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该案已执行回款1425元,并将案件款给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苏民一初字第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淳道二〇一二年二月七日书记员  李京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