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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金商终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许建军与王勇、丁丽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勇;许建军;丁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金商终字第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勇。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丽。原审原告:许建军。上诉人王勇为与被上诉人丁丽、原审原告许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勇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1)金婺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范夏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