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0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曹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0539号原告朱某某。法定代理人朱某甲,系朱某某之父。被告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付原告50元。审判员 牛毅虎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史红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