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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纪贤礼与曹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贤礼,曹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明民二初字第00010号原告:纪贤礼,男,1954年5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曹建,男,1965年12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王叶环,明光市三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贤礼诉被告曹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纪贤礼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纪贤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钱军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马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