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何水强与谢伟、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水强,谢伟,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4号原告:何水强,男,1957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浙江省诸暨市人,住浙江省诸暨市。委托代理人:金燕飞,浙江博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伟,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住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被告: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皋亭新苑**号。法定代表人:赵永邦。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新塘路**号采荷嘉厦*幢**楼*********室。负责人:钱心葵。委托代理人:许凤莉,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水强诉被告谢伟、杭州科成运输有限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何水强伤势予以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尉子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