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郭坞薇与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坞薇,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玉慧,胡继波,赵梦倩,徐海威,王文伟,刘环宇,许岩琦,陈习,赵勍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82号原告郭坞薇。委托代理人王志辉,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11195954。被告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珠江广场帝都大厦12A。法定代表人胡继波。被告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彭年广场3002室。负责人胡继波。被告陈玉慧。被告胡继波。被告赵梦倩。被告徐海威。被告王文伟。被告刘环宇。被告许岩琦。被告陈习。被告赵勍。原告郭坞薇诉被告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兴源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陈玉慧、胡继波、赵梦倩、徐海威、王文伟、刘环宇、许岩琦、陈习、赵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8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规定期间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黄育���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