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淮执字第00016-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8-04-16
案件名称
高素婷与张连超、张明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素婷,张连超,张明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淮执字第00016-5号申请执行人高素婷,女,1951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被执行人张连超,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张明超,男,1974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本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1)淮民一保字第0004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张明超所有的皖C×××××号小型普通货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明超、张连超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明超所有的皖C×××××号小型普通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员 万功培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许 永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