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彭英与苏国友、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英,苏国友,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50号原告:彭英(公民身份号码:43312719791214442X),女,1979年12月1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告:苏国友,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翔云路100号科贸中心西楼404号。法定代表人:余祖海。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姚隘路959号。法定代表人:江剑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英与被告苏国友、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英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英撤回对被告苏国友、宁波市安迅达集装箱联运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城区支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彭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天祥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书 记员 贝艳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