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区民初字第0153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罗家驹、罗明勇与罗明勇、汤慧芳等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家驹,罗明勇,汤慧芳,罗文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区民初字第01539号原告:罗家驹。委托代理人:杨明武,湖北省千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明勇。被告:汤慧芳。被告:罗文强。法定代理人:罗明勇(系罗文强之父),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栅栏口40-2号3栋1单元3层1室,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7007060414。上列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石见君,湖北中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家驹诉被告罗明勇、汤慧芳、罗文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家驹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家驹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家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家驹负担。审 判 长 王晓明人民陪审员 倪 杨人民陪审员 李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肖 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