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昌执重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马园园与王维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园园;王维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85号申请执行人马园园。被执行人王维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园园与被执行人王维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维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07)昌民一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明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