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6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原告纪东生与被告胡忠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榆郭民初字第00169号原告纪东生,男,农民。委托代理人窦涛,陕西天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珍,女,农民。原告纪东生与被告胡忠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3日受理,在审理中原告纪东生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东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撤诉条件,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全部退回原告纪东生。审判员 李海波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