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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王立斌与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陈希教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斌,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陈希教,黄万继,陈霆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42号原告:王立斌,男,196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焕承,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卓超,浙江大绅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2301号(钱江大厦8、9层)。法定代表人:郑兴康,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希教,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黄万继,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被告:陈霆,男,196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斌与被告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陈希教、黄万继、陈霆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斌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陈希教、黄万继、陈霆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立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斌撤回对被告浙江省宏途交通建设有限公司、陈希教、黄万继、陈霆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931元,减半收取1965.50元,由原告王立斌负担。审 判 员 吴希松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代书记员 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