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韩李华与王川、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仇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李华,王川,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仇志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64号原告韩李华,男,198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县。被告王川,男,198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负责人柳艺云,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耿艳斌,职务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仇志涛,男,30岁,现住河南省乐县千口南仇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李华与被告王川、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仇志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李华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李华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李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6元,由原告韩李华负担。审 判 长 张建光审 判 员 芦丽群代理审判员 肖 峥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葛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