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湘1002民初319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20-03-18
案件名称
谢光亮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谢光亮;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湘1002民初3196号原告:谢光亮,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鲁塘镇同祥村。负责人:梅树棋,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军,男,该公司鲁塘供电所副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翔讲,湖南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五岭广场五岭大道2号。负责人:赵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晟蒂,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谢光亮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以下简称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郴州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光亮、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海军与雷翔讲、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晟蒂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谢光亮诉请判令:一、被告为原告房屋漏水及房屋外表损伤给予恢复原状,被告拆除挂到原告房屋墙壁上的线路横担以及电箱设备;二、被告赔偿原告损失82800元,包括鉴定确定的损失39668元、鉴定费24000元、评估费3300元、诉讼费812元、因鉴定评估过路过桥费440元、打印诉讼材料的费用100元、高铁费及飞机票1700元、租车费463元、请人代写诉状600元、住宿费860元、加油费925元、37天的误工费7400元。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的答辩要点:根据评估、鉴定结论,原告房屋开裂不是答辩人导致,原告房屋漏水是答辩人原因导致,但是原告的损失只有1万多元,答辩人只能在此范围内赔偿。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的答辩要点:答辩人并未在原告房屋处安装电缆,通过鉴定,原告房屋受损与答辩人无关。查明的事实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一、2007年,原告在位于郴州市北湖区的房屋,其中一楼为商业用房,二楼至六楼为住房。此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因实行农网改造,在原告上述房屋一楼东侧外墙上钻孔,将一个计电箱以及电线器材悬挂在原告上述房屋东侧外墙上,并在原告上述房屋二楼外墙上钻孔悬挂电缆线。联通郴州市分公司亦在原告上述房屋一楼东侧外墙上钻孔,将一个体积较小、重量较轻的宽带网络设备机箱(该机箱连接了一根铁丝、一根网线及几根较细的光缆)悬挂在原告上述房屋东侧外墙上。二、原告因上述房屋漏水需要理赔,而于2019年4月11日委托上海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房屋一层东侧完损状况、损伤原因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检测结论如下:(1)被检测区域(一楼东侧)存在的损伤主要为外墙人为钻孔,部分墙面瓷砖开裂、脱落,室内墙面大面积渗漏,粉刷普遍脱落等;(2)经分析,被检测区域的损伤主要是由于相关单位进行设备及线路安装时在外墙面钻孔,从而造成并加剧了墙面渗漏、材料老化现象。此后,原告因鉴定费发票被损坏,要求该公司补开,该公司于2019年6月2日出具证明,证明:“本次检测费为18000元,加上两位技术人员去现场踏勘检测差旅费、误工费以及伙食费等共6900元,一共合计24900元,经过协商后,委托方实际支付24000元。”三、原告在上海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检测结论后,委托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昊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价值进行评估,该所于2019年6月4日作出评估结论:在本报告载明的各种假设条件成立的前提下,上述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于评估基准日2019年5月29日的评估值合计为32854元,包括:(1)一楼门面墙面铲除墙漆、墙面基层处理扇灰工程,以及墙面喷涂乳胶漆的费用共计711.76元;(2)二楼卧室一的墙面铲除墙漆、墙面基层处理扇灰工程、墙面喷涂乳胶漆,以及木质装饰线条的费用共计516.3元;(3)二楼卧室二的墙面铲除墙漆、墙面基层处理扇灰工程、墙面喷涂乳胶漆、木桌(1371.6元),以及木质装饰线条的费用共计3364.56元;(4)外墙面拆除墙砖(面积148.16平方米)、贴墙砖、脚手架的费用共计27061.43元;(5)垃圾清运费1200元。原告为此支付评估费3300元。四、原告认为:2009年,联通郴州市分公司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未经其同意在上述房屋上钻孔,悬挂设备;2010年,因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的电线发生故障起火,瓷砖被烧坏,造成房屋质量变差,房屋出现渗水,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告知没有权威机构作出鉴定不能理赔,原告为此委托上海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湖南天昊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检测、评估,但在上述检测、评估结论作出来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又告知要通过诉讼解决,故诉至法院。五、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北湖区供电分公司认为造成上述被检测区(一楼东侧)墙面开裂并室内渗水是原告房屋整体部分下沉导致,申请对原告上述房屋墙体开裂及渗水原因进行重新鉴定、对原告上述房屋因漏水造成的财产损失进行重新鉴定。对于原告上述房屋受损原因,本院委托了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通过对上述房屋的地基基础、上部承重结构、围护结构、混凝土抗压强度、烧结砖抗压强度、砂浆抗压强度进行检测,并对承载力进行验算(包括对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安装电缆前后的房屋分别进行承载力验算,验算时考虑了2008年湖南冰灾的情况)。该公司于2019年9月作出鉴定结论:(1)结合本报告第4.1条(地基基础检测)、第4.2条(上部承重结构检测),该房屋的裂缝形态基本为东高西低(北墙)、北高南低(东墙),但该房屋的整体倾斜方向为西北向(且倾斜率未超出规范限值),现场裂缝形态不符合房屋基础不均匀沉降的裂缝特征,且室外地平、室内地面和各墙脚及四周地面无明显破损与开裂现象,故排除基础不均匀沉降导致房屋开裂的可能性;(2)通过对该房屋砌体构件的材料强度进行检测,结果表明该房屋部分墙体烧结砖、砌筑砂浆抗压强度偏低,材料强度离散性大,部分墙体存在承载力不满足计算要求的情况,当窗间墙荷载较大时,荷载沿窗洞边缘扩散,在窗洞口下角产生剪应力,使砌体在窗洞斜角方向开裂;(3)本报告第4.7条(承载力验算)的承载力计算结果表明,电缆安装前后(即增加电缆带来的附加荷载前后)墙体的承载力计算结果除电缆安装处的墙体外无明显变化,即说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电缆安装施工并非房屋大面积开裂的主要原因;(4)该房屋二层5×C-E轴外墙严重渗水、饰面起皮,渗水位置与外墙电缆安装点吻合,且房屋其他部位无明显渗水现象,故判定该房屋二层5×C-E轴墙体渗水是由于电缆安装所致。该公司的处理建议:(1)建议有资质的专业加固公司对该房屋开裂、渗水部位进行修复、加固处理;(2)该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后续使用中应多加检查,严禁超载使用、随意增设隔墙、随意改变使用功能等,如需进行涉及使用荷载较大变化的改造,应及时与具备资质的技术单位反映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原告认为该公司对电缆拉力遇2008年冰灾造成房屋结构开裂的情况没有进行仔细检测,要求该公司进行复检,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致函给该公司,该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回复如下:“1、我司在检测鉴定过程中客观、公正,不存在误检的情况,经我司核查谢光亮多次致电我司沟通过程中,我司未承诺过可以复检;2、我司出具的元天鉴字〔2019〕08017号《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已对谢光亮房屋漏水、墙体开裂原因进行详细检测,我司检测结论均根据我司鉴定人员现场鉴定结果得出,并无参考上海钧测检测公司的检测结论部分;3、经我司技术部多次讨论研究,原鉴定结论准确无误,不作修改。”六、对原告上述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本院委托郴州同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该所于2019年11月18日出具《谢光亮房屋财产损失评估报告征求意见稿》,原告对此提出了异议,认为:(1)因漏水造成二楼北面卧室楼顶的木质装饰线条严重变形、需要替换,木质装饰线条40米,计2400元;(2)因漏水造成二楼北面卧室楼顶的木质装饰线条严重变形、安装在北面墙壁上的木柜已严重变形,均已不能正常使用,需要重新购置安装,其中新木质线条14.4米计648元,木柜计1963元,梳妆台一个约1000元;(3)如替换安装电缆部位的外墙瓷砖,会影响墙面的整体美观,强烈要求替换北面和东面漏水部分以及漏水部分以下的全部墙砖,因此增加墙壁砖的替换面积102.05平方米,增加财产损失金额14591元;(4)一楼门面和二楼住宅均已出租,因施工影响,需减免租金2000元;(5)垃圾运距有16公里多,垃圾、人工费和运费请仔细计算。该所于2019年12月9日回复如下:(1)现场查勘时,诉讼双方并未对损失项目达成一致意见,现谢光亮提出损失增加项目和范围,需由法院质证,并经诉讼双方认可;(2)谢光亮认为人工工资和脚手架费用低的问题,人工工资是按湘建价(2019)130号文《湖南省住建厅关于发布2019年湖南省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装饰工程人工工资单价计算,脚手架费用是按2014年湖南省建设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计算,因此不存在人工工资和脚手架费用过低的问题;(3)垃圾运距由诉讼双方共同实测认可,根据双方认可距离进行调整。对原告要求增加的损失项目和范围,原告与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该所于2019年12月12日作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中载明本评估计算的相关范围是根据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受损原因鉴定报告的相关鉴定结论确定:1、该房屋二层5×C-E轴外墙严重渗水、饰面起皮是由于该处外墙电缆安装所致,故评估时只计算了该墙一楼门面内墙面、二楼住房内墙面、二楼外墙瓷砖面因漏水造成的相关损失,计算的损失项目为:一楼门面内墙面原墙面抹灰面拆除及原墙面重新计算混合砂浆抹灰面、抹灰面刮仿瓷涂料2遍,二楼住房内墙面原墙面抹灰面拆除及原墙面重新计算混合砂浆抹灰、刮仿瓷涂料2遍,二楼外墙面原瓷砖面拆除、重新粘贴瓷砖(46.11平方米),外墙面计算外墙装饰脚手架;2、建筑垃圾外运暂按1KM计算;3、漏水及相关防水处理的相关费用不在本次评估范围内,故该项费用未计算。评估结论为:谢光亮的上述房屋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10月10日渗水财产损失评估值16066.58元。此外,该所针对原告提出的异议,在评估报告中载明:谢光亮提出损失增加项目和范围,需由法院质证,并经诉讼双方认可;垃圾运距由诉讼双方共同实测认可,根据双方认可距离进行调整;如增加(1)室内更换全新梳妆台一个计1000元、(2)更换全新木柜一张计1800元、(3)室内木质装饰线条拆除及恢复计1170.87元、(4)外运垃圾距离增加到16KM增加造价230.25元。七、联通郴州市分公司在本案庭审后自行拆除了其挂在原告上述房屋墙壁上的宽带网络机箱、铁丝、网线等。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不同意拆除挂在原告上述房屋墙壁上的计电箱、电缆等。判决的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如下:一、原告诉请拆除两被告挂到涉案房屋墙壁上的线路横担以及电箱设备应否支持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同时该法第七条、第八十八条对物权的行使进行了一些限制,根据该法第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基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铺设电线、电缆等,以及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基于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铺设网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建筑物的,该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因此原告应当为两被告提供必要的便利。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两被告利用原告房屋架设线路、安装设备的,不得危及原告房屋的安全,尽量避免对原告的房屋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本案中,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根据本院委托对涉案房屋受损原因进行鉴定,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客观,本院予以采信。根据该公司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电缆安装前后(即增加电缆带来的附加荷载前后),涉案房屋墙体的承载力计算结果除电缆安装处的墙体外无明显变化,在此情况下,虽然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的行为给涉案房屋造成了一些损害,但并未危及涉案房屋的安危,故不宜拆除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挂在涉案房屋墙壁上的计电箱及线路等,对于造成的损失,原告可以依法要求赔偿,因此原告诉请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拆除挂在涉案房屋墙壁上的计电箱及线路等,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未在涉案房屋外墙悬挂电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将机箱、铁丝、网线等悬挂在涉案房屋外墙上危及了涉案房屋的安危,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无需拆除挂在涉案房屋墙壁上的机箱、铁丝、网线等,但鉴于该公司已自行将其挂在涉案房屋墙壁上的机箱、铁丝、网线等拆除,故对原告要求该公司拆除机箱及线路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作处理。二、原告因涉案房屋渗水造成的损失的承担问题1、根据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涉案房屋二层5×C-E轴外墙严重渗水、饰面起皮,渗水位置与外墙电缆安装点吻合,且房屋其他部位无明显渗水现象,应认定该房屋二层5×C-E轴墙体渗水是由于电缆安装所致,因此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应对造成的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房屋渗水与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有关,故被告联通郴州市分公司抗辩其不承担责任,本院予以采纳。三、原告诉请损失的审核认定问题1、对涉案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本院依法委托郴州同兴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评估。在评估过程中,除原告与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一致认可的损失项目外,原告要求增加损失项目和范围,但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不同意,因此该所对双方无争议的损失项目进行评估并作出了评估结论,对双方有争议的损失项目进行了估价并出具了参考意见,该所评估程序合法,对无争议的损失项目作出的评估结论合法有效,对有争议的损失项目出具的意见有利于本案的处理,本院对该所作出的评估报告予以采信。对于原告要求增加的损失项目及范围:(1)根据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作出的上述鉴定结论,涉案房屋二层5×C-E轴外墙严重渗水、饰面起皮,渗水位置与外墙电缆安装点吻合,而房屋其他部位无明显渗水现象,因此原告因涉案房屋一楼、二楼渗水造成的损失均应由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承担,原告要求更换二楼的一个梳妆台、更换二楼一张木柜、更换二楼木质线条、外运垃圾距离增加到16KM,本院予以支持,并按郴州同兴资产评估事务所的估价确定上述项目的价值,即一个梳妆台计1000元、一张木柜计1800元、室内木质装饰线条拆除及恢复计1170.87元、外运垃圾距离增加到16KM增加造价230.25元;(2)原告以会影响墙面的整体美观为由,要求增加墙壁瓷砖的替换面积、增加相应损失14591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3)原告要求增加租金损失2000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核定涉案房屋因渗水造成的损失共计20267.7元(即16066.58元+1000元+1800元+1170.87元+230.25元),原告主张39668元,本院支持20267.7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2、原告在起诉前为了确定房屋受损原因及受损情况,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评估。原告主张其支付鉴定费24000元的票据被损坏,为此提交了上海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被告虽有异议,但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证明,因此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采信,认定原告支付给上海钧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鉴定费24000元。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虽然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申请了重新鉴定,但根据重新鉴定结果,被告北湖区供电分公司仍要对涉案房屋二楼渗水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综上,原告为了维权自行委托相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评估而支付的鉴定费24000元、评估费3300元,应列入原告的损失范围。3、原告主张因鉴定评估而支付过路过桥费440元,并为此提供了6张车辆通行费收据、1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5元的发票,对此:(1)物业公司出具的发票与本案无关,不予采信。(2)车辆通行费收据中有4张为2019年10月30日从春陵江到雁峰、石鼓到南岳、南岳到长沙、雨花到公坪的车辆通行费收据,因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30日前已鉴定终结,这4张收据是否与本案鉴定有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剩余2张收据(金额共计142元),其中一张为2019年12月2日从春陵江到西渡的车辆通行费收据,另一张为2019年12月3日从西渡到春陵江的车辆通行费收据,是否与本案鉴定有关,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4、原告主张打印诉讼材料的费用100元,并提交了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5、原告主张因本案事故支付高铁费及飞机票款1700元、租车费463元,对此:(1)原告没有提交飞机票证明,本院对原告主张的飞机票款不予支持;(2)原告提交了3张车票,其中2张是2019年4月27日郴州西-广州南之间往返的高铁票,剩余1张为2019年10月21日长沙至郴州的金额为50.5元的火车票,因涉案鉴定机构均未在广州,湖南天元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在2019年10月21日前已鉴定终结,上述3张车票与本案鉴定是否有关,证据不足;(3)原告共提交了21张出租车费发票,其中5张为同一辆出租车在2019年9月16日从12时43分到15时40分期间的发票(最后一张即15时31分至15时40分的发票金额为9元)、其中8张为同一辆出租车在2019年9月25日9时11分至11时38分期间的发票(最后一张即11时26分至11时38分的发票金额为12元),剩余2019年10月12日至10月29日期间的发票8张金额共计269元。综上,对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本院酌情认定290元。6、原告主张请人代写诉状支付600元,以及因处理本案事故支付住宿费860元、支付加油费925元,但均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7、因对原告的实际误工天数、误工损失情况,本院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因此对原告主张的37天的误工费7400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47957.7元(即20267.7+24000+3300+100+290)。上述损失中包括了对涉案房屋外表损伤恢复的费用,因此应由原告自行恢复涉案房屋的外表损伤。原告在本案中未主张防水处理的相关费用,上述损失不包括防水处理的相关费用,原告可另行主张防水处理的相关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谢光亮损失47957.7元;二、驳回原告谢光亮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原告谢光亮负担393元,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郴州市北湖区供电分公司负担54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华英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林 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