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古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李某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淑英,李金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58号原告田淑英,女,1937年7月13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古冶区卑家店镇卑家店三街崔庄子5排14号。被告李金山,男,1964年7月29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英与被告李金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淑英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淑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田淑英负担。审判长 :刘惠霜审判员 :王胡一审判员 :谭志刚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李金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