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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9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郏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郏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79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郏某,女,1981年9月2日出生,汉族,蒙城县汇贤中学教师,住蒙城县。委托代理人:张如,安徽潮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男,198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在外务工,住合肥市庐阳区。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安徽和协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郏某因与被上诉人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郏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如、被上诉人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晓辉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查明:杨某与郏某2008年农历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生育一女(夭折),××××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一审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尊重,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杨某要求与郏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不准原告杨某与被告郏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本院查明:杨某与郏某2008年农历2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证。××××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后因病夭折。2011年6月15日,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杨某在郏某分娩后一年内提出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予以立案受理,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应驳回起诉。一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2011)蒙民一初字第1083号民事判决;二、驳回杨某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杜亚莉审 判 员  刘长友代理审判员  罗 胜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孟艳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