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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骆某某申请要求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