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绍诸商初字第166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赵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1668号原告:骆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骆某某申请要求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魏志诚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傅刘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