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谢某、杭州××××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杭州××××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4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谢某。被告:杭州××××司。皋亭××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楼××室。负责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谢某、杭州××××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何某某伤势予以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尉子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