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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诸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谢某、杭州××××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谢某,杭州××××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民初字第24号原告:何某某。委托代理人:金某某。被告:谢某。被告:杭州××××司。皋亭××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楼××室。负责人:钱某某。委托代理人:许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谢某、杭州××××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需对原告何某某伤势予以重新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杨秀丽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尉子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