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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罗法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晓、金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催字第5号申请人胡晓,深圳市罗湖区家乐居装饰市场奇田杰邦橱电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克,该商行员工。申请人胡晓因遗失支票一张(号码为1020953002458393,金额为人民币64,130元,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水贝支行,收款人空白,付款人为深圳市罗湖区家乐居装饰市场奇田杰邦橱电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胡晓对上述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