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催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晓、金克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晓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催字第5号申请人胡晓,深圳市罗湖区家乐居装饰市场奇田杰邦橱电商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金克,该商行员工。申请人胡晓因遗失支票一张(号码为1020953002458393,金额为人民币64,130元,付款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水贝支行,收款人空白,付款人为深圳市罗湖区家乐居装饰市场奇田杰邦橱电商行,持票人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现申请人向本院请求终结公示催告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胡晓对上述支票的公示催告程序。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承担。审判员 黄育伟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