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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古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王国财与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财,张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古冶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古民初字第237号原告王国财,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玉田县。被告张宇,男,28岁,汉族,现住唐山市古冶区赵各庄东工房2-3-315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财与被告张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国财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国财负担。审判员  芦丽群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葛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