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骆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骆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诸枫民初字第3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项某。被告:骆某。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街道××号××楼。负责人:楼某某。委托代理人:方某。委托代理人: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骆���、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申请对原告王某某的半月板损伤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关联及原告王某某因交通事故损伤致左膝功能障碍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代理审判员 韩 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沈洁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