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东商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金应龙与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应龙,李晓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商初字第66号原告金应龙。被告李晓辉。原告金应龙诉被告李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金应龙于201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应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应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惠仙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剑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