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孙某乙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某,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