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9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孙某乙与邢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谯民一初字第00329号原告:孙某,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邢某,女,198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2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对被告邢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 判 长  许 叶审 判 员  徐爱莲代理审判员  XXX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苏勇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