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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民初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4684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云梅。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车某某。原告诉称,2009年7月7日,被告以给原告安排工作为名,收取原告人民币30000元。至今也未安排工作,原告几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由及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林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赵承龙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正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