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民初字第468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林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即民初字第4684号原告徐某某。委托代理人牟丹,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栾云梅。被告林某某。委托代理人车某某。原告诉称,2009年7月7日,被告以给原告安排工作为名,收取原告人民币30000元。至今也未安排工作,原告几次找被告索要此款,被告一直拒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所诉事由及诉讼请求,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予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林审 判 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赵承龙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正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