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7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高玉英与刘刚、韦维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英,刘刚,韦维,深圳市科光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71号之三原告高玉英。委托代理人闫军。被告刘刚。被告韦维。被告深圳市科光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广深公路东侧时代景苑5-8栋6座11E,组织机构代码;782751502。法定代表人刘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玉英诉被告刘刚、韦维、深圳市科光电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玉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889元,由原告高玉英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媛媛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于明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