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卢兴武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兴武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04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兴武,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9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抓获并寄押于海珠区看守所,同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1)23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兴武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琳、被告人卢兴武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1年3月3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均已判刑)结伙,驾车来到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良户村金桥集团施工工地门口,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贾关福停放在工地门口的挖土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250升,价值1740元。2.2011年3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何母桥村高教路边,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骆建法停放在路边的两辆挖土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共340升,价值2366元。3.2011年3月12日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结伙,驾车来到杭州市西湖区双浦镇袁家浦村袁浦小学附近,窃得被害人袁法高停放在路边车棚内的货车上解放牌电瓶1只,价值336元。4.2011年3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杭州市余杭区闲林镇闲祝线闲林隧道附近,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永金停放在该隧道东西两端口路边的两辆挖土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共250升���价值1739元。5.2011年3月25日至3月28日间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富阳市富阳镇民丰村杭州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门口,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邱国强停放在公司门口路边的平板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共70升,价值487元。6.2011年3月29日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杭州市西湖区龙坞镇叶埠桥村,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先后窃得被害人张中奇停放在该村走马畈20号门口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70升,窃得被害人方启翠停放在该村梅家园1号路边的拖拉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50升,共计价值836元。7.2011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临安市青山湖街道洞霄宫村,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先后窃得被害人潘建国、陈国庆停放在该村游乐场边停车场内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20升、自卸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60升,窃得被害人张建平停放在该村1组东环路路边的自卸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20升,共计价值2088元。8.2011年3月31日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富阳市春江街道南峰新村新农村,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永昌、梁亚飞、王仁祥停放在路边的三辆自卸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共250升,价值1739元。9.2011年4月3日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富阳市东洲街道红旗村,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先后窃得被害人蒋江会停放在蒋家桥机埠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40升,窃得被害人刘关玉停放在刘炳友苗木基地路边的大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30升,共计价值1878元。10.2011年4月5日左右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富阳市灵桥镇赵家墩村,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余斌斌停放在赵墩路江边附近的自卸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40升,价值974元。11.2011年4月8日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结伙,驾车先后来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戴村镇,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沈如坤停放在河上镇众联村联合1组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00升,窃得被害人马国阳停放在河上镇众联村联合5组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50升,窃得被害人瞿明芳停放在河上镇紫霞村强农4组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80升,窃得被害人瞿感余停放在戴村镇03省道和云代线交叉口附近路边的拖拉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140升,窃得被害人郑立新停放在戴村镇戴村村村后郑9组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00升,共计价值3431元。12.2011年4月初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许袁鑫结伙,驾车来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紫东村胡家自然村,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胡浩忠停放在该村路边的自��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50升,价值348元。13.2011年4月13日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结伙,驾车来到富阳市灵桥镇,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先后窃得被害人李洪刚停放在灵礼路一鸣大酒店旁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57升,窃得被害人朱小刚停放在新街移动营业厅门口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150升,共计价值1511元。14.2011年4月15日凌晨,被告人卢兴武与俞淋结伙,驾车来到杭州市萧山区河上镇,采用吸管吸油的方式,先后窃得被害人孙仁阳停放在该镇璇山下村3组一路边的货车油箱内的0号柴油50升,窃得被害人周增献停放在该镇东山村上山头自然村一路边的挖土机油箱内的0号柴油80升,共计价值949元。综上,被告人卢兴武所窃财物共计价值20422元。案发后,同案犯已向被害人退赔了全部赃款。被告人卢兴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卢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俞淋、许袁鑫的供述,被害人贾关福、骆建法、袁法高、陈永金、邱国强、张中奇、方启翠、潘建国、陈国庆、张建平、王永昌、梁亚飞、王仁祥、蒋江会、刘关玉、余斌斌、沈如坤、瞿明芳、瞿感余、马国阳、郑立新、胡浩忠、李洪刚、朱小刚、孙仁阳、周增献的陈述,证人俞祥校的证言,暂存物品清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退赔清单,收条,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材料,案发经过,情况说明,本院(2011)杭萧刑初字第1613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卢兴武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兴武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兴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罪行,��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兴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9月26日起至2014年9月25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水琴人民陪审员 吴焕根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富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