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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龙执民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2-0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瑞安市康泰气体有限公司与王继东、谢明玲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瑞安市康泰气体有限公司,王继东,谢明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温龙执民字第1158号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康泰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安市。法定代表人:李卜柱,董事长。被执行人王继东。被执行人谢明玲。申请执行人瑞安市康泰气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继东、谢明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温龙永商初字第19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继东、谢明玲在银行无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截止2012年2月6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温龙执民字第1185号执行一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黎明审判员  李晓中审判员  周建华二〇一二年二月六日书记员  季克辉 来源: